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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土工格栅采购合同文

文章出处:本站 人气:235发表时间:2018-03-17 14:45:34
买方(甲方):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卖方(乙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相关法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甲方与乙方的权利和义务,双方就南海区新型公共交通系统试验段(桂城至三山枢纽段)建设项目第4标段所需土工格栅的买卖事宜,本着长期合作、互惠互利、协商一致、规范供货的原则,双方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物资名称、型号、数量以及合同价款
1.1   合同暂定总价为:RMB         元(人民币大写:                       )。
1.2   物资名称、种类、规格、质量等级、数量、单价等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单位

数量(暂定)

固定综合单价(元/米)

合计

(元)

④=数量×③

 

标的物单价①

运杂费②

二项合计

③=①+②

1

土工格栅

250KN/m

平方米

31000

 

 

 

 

2

土工格栅

80KN/m

平方米

60000

 

 

 

 

3

土工格栅

50KN/m

平方米

170000

 

 

 

 

4

总计(元)


备注:
 
1、以上数量为暂定数量,实际供应数量以甲方下达的供应计划为准,乙方不得以招标文件或合同中的材料暂定数量的变更原因追究甲方责任。
 
1.3合同价格说明:
 
1.3.1结算价格=固定综合单价×甲方签收合格数量;
 
1.3.2中标单价不因任何市场因素(包含但不限于)如人工、材料、机械、运输及当地政府收费、税金的变动、政府文件的颁发而调整;该等变动因素均属于乙方自身经营风险,视为已经事先充分估计并已经列入报价之中。
 
1.4合同数量计量规则:约定土工格栅为暂定数量,最终结算数量以验收合格后甲方书面确认的实际供货数量为准。
1.5计量方式:甲乙双方共同对到场的土工格栅分规格进行数量确认,并签认验收单。根据合同中标单价计算出实际总价,确定结算金额。
 
1.6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
 
1.6.1土工格栅必须满足以下标准及要求,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地方及行业最新颁布的相关标准及技术规范,如果规范、标准、要求适用于同一种情况,则以标准高者为准。
1.6.2甲方为保证工程进度、质量、环保等方面对乙方提出的其它要求:
1)材质:土工格栅原材材质证明书随货同行,并符合国家标准(《公路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土工格栅》(JT/T 480-2002)、《铁路路基合成材料应用设计规范》(TB10118-2006))。
 
2)表面质量:土工格栅应无有害的表面缺陷。
 
3)服务质量:严格执行甲方提出的计划要求,乙方承诺对甲方就质量配合等提出的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1.6.3土工格栅必须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最佳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方面符合相应工程的设计标准和施工规范要求。
1.6.4土工格栅质量须满足甲方、监理、业主共同确认的检验要求并无条件遵照执行,乙方对土工格栅质量终身负责。
1.6.5乙方所供土工格栅原材料必须具备材质证明、出厂合格证,各种证件以及技术性能合格后方可供货。  
1.6.6乙方供应土工格栅的质量必须完全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达到乙方提供的土工格栅资料所述性能,并满足甲方制定的有关技术方案、措施的要求。不合格物资无条件退货,乙方承担所有费用。
1.6.7乙方须担保所供土工格栅在工程所在地任何工作情况或环境下其质量、性能均令甲方满意。乙方必须承担以劣充优,遗留及掩盖隐患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第二条       包装、运输及随货必附资料等
2.1   包装采用行业标准包装。包装必须适合长途运输及二次搬运,保证土工格栅的完好无损,因包装不良造成的土工格栅损坏、锈蚀、质量下降由乙方负责,按照甲方规定的时间并且在完全不影响甲方工程工期进展要求的前提下更换成合格全新或同意甲方扣减费用及赔偿甲方损失。更换货物所发生的费用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2.2   包装材料不回收。如乙方确需回收包装材料,甲方不保证包装材料的完好无损,乙方承担回收包装材料所需的一切费用。
2.3   乙方负责将土工格栅运到甲方指定地点的装卸和运输,乙方应选择合理的运输方式及适当的承运人,费用由乙方承担,装卸和运输途中的损坏、丢失由乙方负责更换,因此产生的纠纷由乙方负责解决,因此导致的工期延误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2.4   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有效期内的企业资质文件,包括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供方单位基础信息表等。
2.5   乙方按甲方要求必须在土工格栅到达施工现场的同时提供下列完整资料:
2.5.1 产品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出厂证明、原材质保书、型式检验报告、甲方报验及工程竣工所需的资料。上述所证明性文件均需在有效期内。
第三条       交货时间、地点和方式
3.1   乙方必须配合工程的需用材料计划,虽然此计划会在工程进行中不断修订,乙方仍须在修订后的计划时间内,以甲方可接受的交货方式,根据甲方的要求供应一切合同所需土工格栅等。乙方不得将甲方所制定的工程需用材料计划的更改作为索赔的理由或延迟供货、合同价格变更等的理由。
3.2   交货时间:严格按照甲方另行发出的供货通知中要求的时间将合同项下约定的供货土工格栅保质保量地运至交货地。在具备交货条件时,乙方发货前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甲方做好接货准备。乙方不得因甲方要求乙方延期交货而向甲方提出索赔。甲方可以选择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乙方发出供货通知、更换货物通知或退货通知等与供货相关事宜的通知,该等通知一经到达乙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传真号、电子邮件地址或乙方负责人,即视为乙方已经知悉全部通知内容。
3.3   如因乙方原因(例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收据等情况)造成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生产供货周期仍以订货单下单之日起计算,不后延。
3.4   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每批供货需求单上的数量、时间供货,乙方对超出供货需求量供应的货物承担相应费用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保管(派专人负责)等。
3.5   乙方送货送达地点: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中建交通南海新交通4标段,甲方指定施工地点。
3.6   按项目要求将货物送到现场指定地点卸货并码放整齐,保证堆放安全,否则甲方有权不予验收,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7   如发现乙方在交货或验收过程中有舞弊行为发生或甲方发现乙方人员或在乙方运输车辆上有夹带工地现场材料的现象,一经查实,甲方有权按照甲方损失量的10倍处罚乙方,直至终止其供应及追究其法律责任,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和拖延供应。
3.8   乙方的员工应遵守工程当地政府、建设单位、甲方有关现场的通道、保安、通行证的发放以及同类项目的一切法例及规定,并应遵守可能由当地政府颁布的有关物料运送现场的时限及通道的限制规定。同时,乙方不得以不清楚工地现场的情况为借口而要求延长交货期限及索要费用。
第四条       授权
4.1   甲方项目经理:        、商务经理     、甲方物资负责人:      (授权表附后)。
4.2   甲方项目部物资负责人     负责土工格栅到场的签收。由甲方物资负责人及相应验收收料人员共同签署的收货凭据(包括但不限于收料单、供货小票、月度统计单或其他数量统计文件等)仅作为甲方收到乙方所供应货物的数量、型号、规格、到场时间等的证明,而不作为甲方付款及结算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甲方项目部除物资负责人外的其他任何人员签署的任何形式的收货凭据不作为标的物进场的依据。
4.3   凡涉及合同价款变更、结算、付款的,必须经甲方项目部项目经理、商务经理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甲方与本合同相同的印章。甲方项目经理部其他任何人员的任何形式的签字不作为合同价款变更、付款及结算的依据。
4.4   甲方项目部公章的使用范围为往来函件、会议纪要、洽商变更等履约过程中的文件,但不包括签署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办理结算。
4.5   乙方已完全理解以上各款含义,对于乙方未遵守以上条款而导致的乙方无法结算、付款,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4.6   进场验收:
4.6.1 乙方按甲方要求分批次将合同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
4.6.2 货到工地后,甲方组织相关部门及人员和乙方共同对土工格栅进行验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派人到现场负责依据送货清单进行清点,甲方负责监督、检查及核对,且不对土工格栅质量等问题承担责任。
4.6.3 甲方组织验收时乙方不到场,又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将自行组织进场验收,并视为乙方认同验收结果。在验收时如发现质量不合格土工格栅,乙方应在 3 历日内更换合格土工格栅,乙方未按照规定日期更换的按照乙方违约条款处理。
4.6.4 乙方提供土工格栅必须符合本合同第一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如不符合,乙方应无条件立即更换符合本合同要求的土工格栅给甲方,本合同交货日期不变。
4.6.5 凡由于乙方对土工格栅包装不善、标记不明、防护措施不当、在进场验收合格前保管不良等原因,致使合同土工格栅遭到毁损、灭失、损坏、丢失或缺损,乙方负责更换和补缺,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6.6 乙方提供的土工格栅应表面完好无损,表面洁净,无剥落、无裂纹、无裂痕、无破损、无暗裂纹,表观质量、性能符合本合同约定。
4.6.7 乙方执行合同所承担的任何责任不因甲方进行了土工格栅进场验收而解除或减弱。
4.7   乙方随货的送货单或发货单(仅作为货物到场时间证明):货到现场后,由甲方项目经理部物资负责人(或授权人)负责接收并在送货单或发货单上签字。甲方的签收仅是货物到场时间的证明,并不作为乙方凭此单据向甲方结算及索要货款的依据,无论该收货凭据上是否载有单价或合价或合计等涉及价款的内容。
4.8   物资采购入库单:
4.8.1 货物到场后需由甲方和乙方共同对土工格栅数量进行数量确认并办理书面的《物资采购入库单》。
4.8.2 《物资采购入库单》作为结算的依据,乙方应对进场的材料负责,《物资采购入库单》需由项目物资负责人、验收收料人员共同签字方可有效。
第五条       结算及付款
5. 1结算方式:按月结算,供货方每月10日前上报上月11日至当月10日完成的供货数量,结算数量以招标方工地实际现场签收量和日期为准。                                    
 
双方于供货结束后办理最终结算,并签订《物资采购合同结算协议书》。
5.2本工程无预付款。
5.3乙方收款账户:
开户行:  
 
开户名:
 
     5.4结算方式:分批次将合同产品运至招标方指定地点,经招标方验收合格后,于每月10日前核对
  本期所供产品数量,双方确认无误后,投标方开具符合招标方财务要求的发票,招标方于次月支付所
  供货款的95%,剩余5%尾款转为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支付(质保期为一年)。
5.5甲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以下三种形式支付货款:1)以支票方式支付;2)网上汇款支付;3)以承兑汇票支付。
5.6付款流程:当到达付款期时,并且乙方已提供全部技术资料,乙方将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核算
的土工格栅数量汇总后提交申请付款报告。甲方审核无误后向乙方发出付款确认证书予以支付。
5.6.1乙方应在每次付款前5个工作日向甲方提交等额的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发票抬头:中建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因非合同约定的正规发票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并支付“问题发票”等额的违约金给甲方。乙方向甲方申请本合同下的款项并提供相关发票过程中,与之相关的各种税费由乙方承担。
5.6.2不论何种原因,当甲方与建设单位所签订的合同范围发生变化时,甲方有权根据需要调整乙
方的供货范围及数量。如因设计变更造成土工格栅规格参数发生变化,可能导致乙方的成本有所增加
或减少时,乙方应无条件的先行予以变更,所增加或减少的费用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对于上述原因造
成的变更乙方同意无条件接受,且不得因此向甲方提出任何索赔;如因乙方未能按照甲方要求进行变
更而造成的工期延误带来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保留由此向乙方进一步索赔的权力。
5.7付款风险:材料款的支付是在获得业主相关支付的前提下进行,任何缓付、迟付的材料款,均
不计算利息。甲方于次月本材料款若因业主原因未能支付或缓付/迟付给乙方,乙方需自行采取措施保
证本工程按期完成,不得以此停供、和对甲方进行任何费用方面的索赔。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乙方具有下列事由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全部解除合同或部分解除合同或终止合同,乙方已收款项全部无条件返还,乙方另需按所收款项总额或本合同总金额的100%赔偿甲方,甲方的损失额高过前述约定的则甲方有权继续要求乙方补足差额:
6.1.1 乙方所提供的土工格栅无法通过相关部门(如质监、监理、设计方、甲方及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等)验收合格;
6.1.2 在土工格栅使用后发生因质量问题造成人员、财产受到损害的;
6.1.3 乙方将本合同全部或部分转让的;
6.1.4 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货累计延误达10日历天;
6.1.5 因土工格栅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第一条技术标准及质量要求和中国国家、地方政府相关部门的相关规范和要求,在甲方要求时间内无法更换或补充至甲方要求;
6.1.6 甲方发现土工格栅不能满足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乙方未在甲方规定的要求及时间内完成补救措施的(如更换、退货等);
6.1.7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漠视甲方、监理方指令的或未按甲方、监理方指令执行的;
6.1.8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未按甲方、监理方及时进行整改的;
6.1.9 本合同约定甲方或乙方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6.1.10   其他法律规定可解除合同的事由。
如发生上述事项,甲方将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书面或传真)通知乙方后合同解除或终止。合同解除后乙方仍应承担上述因乙方原因而产生的违约金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乙方在收到解除或终止合同的通知后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处理善后事宜;甲方因本条规定的事项行使权利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由乙方承担。
 
6.2   在土工格栅加工交货、安装、使用过程中,甲方发现其品质与合同内容有不符或有缺失时,有权向乙方提出,乙方无条件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免费更换全部不合格和补齐缺失的土工格栅,如乙方不能按期更换和补充,乙方按  0.2  万元人民币×天数(自甲方规定更换期限截止日至问题解决日止)向甲方支付赔偿金。如果乙方超过甲方规定期限十日历天仍不更换和补充的,甲方有权因乙方违约而解除合同。
6.3   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经济损失,乙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全部返还或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合同价款外,如造成甲方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或人身损害的,乙方向甲方或第三方赔偿上述所有损失。甲方或第三方已垫付费用可向乙方双倍追偿。
6.4   如果由于土工格栅质量问题,引起工程事故、质量,导致人员或财产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因此所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5   如乙方的资质和所派遣从事本工程工作的人员资格不符合本工程要求的法定规定或不符合本合同约定,过错全部由乙方承担,每发生一次,乙方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5000  元/次,甲方除不予支付款项外,乙方须赔偿由此造成的甲方及使用单位的全部损失。
6.6   在乙方收到甲方的索赔通知后10个日历日内不作出书面答复,应视为乙方同意甲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6.7   甲乙双方明确约定,对于在本合同项下产生的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宜产生的乙方对甲方拥有的债权,乙方承诺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除非经过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乙方应在违约转让债权之日起五日内,按照违约转让债权总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违约金应承担违约付款责任,同时债权转让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七条      不可抗力
7.1   当因不可抗力的影响不能履行合同责任时,履行合同的时间将推迟。
7.2   不可抗力指买卖双方都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超出一般防范能力的事件。此类事件的发生给合同一方的履约造成不可能或减弱。不可抗力包括:
7.2.1 地震、洪水、海啸、飓风等天灾;气象资料以中央气象台记录为准;
7.2.2 战争、敌对行动、叛乱、暴动、军事政变、内战、暴乱、骚乱、游行示威;
7.2.3 空中飞行物体坠落;
7.2.4 音速或超音速飞行物或装置产生的压力波;
7.2.5 国家重大庆典、国外政府首脑或国际政要到访、国家重大政治事件要求停工或进行各项管制而影响到的;
7.2.6 由于法律法规的变更或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导致本合同在法律上不合法。
7.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量减少损失,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乙方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乙方应每隔3天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7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7.4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7.4.1 乙方人员伤亡由乙方自行负责,并由乙方承担相应费用;
7.4.2 乙方机械产品等工具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7.4.3 生产供货周期相应顺延。
7.5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八条       索赔
如土工格栅不符合本合同的规定应由乙方负责,乙方在取得甲方同意后,甲方应按下列方式向乙方索赔:
 
8.1   同意甲方退货并将退货金额以成交原币偿还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8.2   按照货物的疵劣、损坏的范围和甲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8.3   调换成全新且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的土工格栅,乙方并承担因此面产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遭受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对调换的货物乙方仍负有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义务。
第九条       争议解决
9.1   本合同发生有关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未能达成协议时,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9.2   本合同中关于管辖权的约定是唯一的,任何一方不得通过债权转让或其它方式对涉及本合同约定事项或与之相关的事项的争议解决方式进行另行约定或对本合同关于管辖权的约定进行变更,如发生类似情形,该等约定亦属无效。
第十条      合同生效与终止
10.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10.2合同订立地点:          。
10.3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内容且质保期满后,除乙方对所供土工格栅质量负有终身制的相应条款外,其它条款即告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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